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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发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2023-01-30 15:28:47     来源:财务部微信公众号     阅读: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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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我们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进行修订,起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3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沈玉凯 穆杨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06,010-61965185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1日

        附件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我们修订起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为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财政部曾于2004 年制定发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 号,以下简称原会计制度),并于2005 年1 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制度适应了当时农村税费改革和推进基层民主管理等要求,对加强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三农”工作改革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面临新形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多次对“三农”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载体,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三农”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6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 号),提出“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2018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要求以乡村基础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基本财会人员选配和专业技术培训为重点,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的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和开展各类基本经济活动的规范管理能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

        (二)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服务农村经济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方式更加多元,经营管理更加规范,与其他经济主体联系更加紧密;同时,随着国家“三农”改革与发展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外部经济法律环境、内生发展需求动力等发生了新变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类型、业务范围等有所扩大,涉税业务有所变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为此,需要对原会计制度进行修订,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进一步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目前正在制定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运营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2021 年底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原会计制度中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为做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需要对原会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

        二、起草过程

        截至目前,《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启动研究阶段。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有关财务制度等规定息息相关,2021年,在此前会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情况开展调研以及开展制度修订课题研究的基础上,我们正式启动原会计制度的修订工作。

        (二)形成讨论稿阶段。2022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进程加快,我们密切跟踪有关法律法规进展,在前期调研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形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修订初稿。同时,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吸收熟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理论和实务专家,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修订专家组,就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进一步深入研讨,并就修订初稿征求专家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讨论稿。

        (三)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在前期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会同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就制度修订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充分吸收理论和实务方面的意见建议,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注重加强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及考虑

        (一)调整体例,统一规范会计核算。原会计制度中除了规范会计核算的内容外,还包含了财务管理、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内容相对庞杂,并且其中有些具体规定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已不再适用。本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本着聚焦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分章节重点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收益等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等内容进行统一全面规范,删减了财务管理等其他非会计核算内容,并通过新增部分条款对删减的内容作原则性规定。

        一是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已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作专门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原会计制度中关于财务管理的内容。

        二是鉴于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等相关要求在我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 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 号)等部门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原会计制度中关于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等的具体内容,在附则中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坚持问题导向,修订相关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务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了增加、调整或删减,并对相关会计核算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修订后的会计科目也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主体的有关会计核算更协调一致。

        一是增加了有关会计科目。为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断丰富的资产类型的会计核算需要,新增了“无形资产”会计科目,并明确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范围和账务处理;为满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规范化的需要,新增了“待处理财产损溢”会计科目,并明确相关会计核算要求等;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等实施,政府给予农业农村农民的补助资金日益增加,为满足对政府给予的不同类型补助资金的会计核算需要,在保留原会计制度中核算经营性补贴的“补助收入”会计科目的基础上,本次修订针对具有专项或指定用途的政府补助资金新增了“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用工的不同类型,本次修订细化了“应付工资”会计科目的核算要求,并新增了“应付劳务费”会计科目的核算要求;为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中关于集体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支出计入成本费用的具体要求,本次修订在会计制度中相应新增了“公益支出”、“运转支出”会计科目;为满足涉税业务核算的实务需要,新增了“应交税费”、“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等会计科目,并补充了相关涉税业务会计核算内容等。

        二是调整了有关会计科目。出于满足实务中多种类型生物资产的会计核算需求,本次修订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农业资产”(仅针对牲畜资产、林木资产)修订为“生物资产”,并区分消耗性、生产性、公益性生物资产三个类别分别进行会计核算,概括更加全面、表述更为严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将原会计制度中的“发包及上交收入”会计科目内容按其经济实质分别调整纳入“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会计科目,并对相关科目核算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三是删减了有关会计科目。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不再提取应付福利费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本次修订删除了“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农业农村发展现状,本次修订删除了“农业税附加返还”会计科目。

        (三)突出“农”字属性,在会计核算上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特点。在满足会计核算需求的前提下,本次修订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充分考虑农业农村具体情况,并与现有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相衔接。

        一是为满足农村会计实务需要,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习惯做法,保留原会计制度中“内部往来”、“一事一议资金”等会计科目。

        二是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要求,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针对扶贫项目资产要求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

        三是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不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适当保留务实简化的会计核算要求等。

        四是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等相关规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本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相应删减了接受投入资本的会计核算内容,更加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有的集体属性。

        (四)协调衔接,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表和附注要求。为更好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根据修订后的会计科目及会计核算等要求,本次修订对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增加了会计报表附注相关要求,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以全面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情况,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要素的设置、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要求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2.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3.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4.您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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